2.3 定性属性

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基于(2.63)和(2.64)得出的理论,与演绎推理理论和第一章中的各种定性推理的关系。首先,很明显的在极限p(A|B)→0或p(A|B)→1的情况下,和规则(2.64)表述了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原始假定:如果A为真,则必为假,等等。

实际上,强三段论(1.1)、(1.2)和基于此衍生出的组成了所有逻辑。现在用蕴含符号(1.14)来表述大前提:

  (2.68)
A为真 B为假
_____ _____
B为真 A为假

以及由此得出的无尽结果。如果让C来作为它们的大前提:

  (2.69)

则这些推理与积准则相对应的形式分别是:

  (2.70)

但由(2.68)我们得到p(AB|C)=p(A|C)和,并且(2.70)可以简化为

  (2.71)

就如论断(2.68)中所表述的那样。简单的说,关系是: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是合情推理规则的极限形式,就如机器人会变得越来越确信它的结论。

但是我们的规则还有演绎逻辑中没有的东西:量化的弱三段论(1.3)和(1.4)。为了显示初始的定性陈述总是可以从现有规则中得出,注意第一个弱三段论:

  (2.72)
B为真
______
所以,A可信度增加

以形式

  (2.73)

与积规则(2.63)相对应.但是由(2.68),得到p(B|AC)=1,同时因为p(B|C)⇐1,(2.73)给出的

  (2.74)

就如三段论中所声明的。同样的,弱三段论(1.4)

  (2.75)
A为假
_____
所以,B可信度减少

与积准则相一致的形式

  (2.76)

但是由(2.74)得到,并且(2.76)给出

  (2.77)

就如论断中所声明的。

最后,警察现在的论断(1.5),虽然当用抽象方式所表述时看起来不够强,但依然被包括在了以(2.73)形式所表述的积规则中。让C如今来表示背景信息(未在(1.5)中明确说出,因为似乎不太需要),“如果命题A为真,所以,命题B为真变得更加合情”这个大前提现在可用形式

  (2.78)

表示,而(2.73)立刻给出

  (2.79)

恰如论断中所声明的。

现在我们拥有的比(2.79)这样的定性表述更多。在第一章里我们想得到但没得到任何答案的问题:是什么决定了,证据B能否让A变得几乎完全肯定的,或者几乎毫无影响呢?从(2.73)得到的答案是,几人p(B|AC)不能大于单位1,只有当p(B|C)很小时,才会显著增加A的似真度。我们看到的绅士的行为(B)让我非常确定他是个罪犯(A),因为他的行为在背景信息下看来发生的可能性非常之小。没有任何一个警察曾看到过一个无辜的人有那样的行为。另一方面,如果知道A为真则对B的合情度增加小到可以忽略不计,所以观察到B导致对A的似真度的增加也可以忽略不计。

我们可以给出更多这种形式的对比。实际上,许多作者已经注意并描述了这些规则与常识在定性上的完整的对应,包括Keynes (1921), Jeffreys (1939), P ´olya (1945, 1954), R. T. Cox(1961), Tribus (1969), de Finetti (1974a,b),和Rosenkrantz (1977)。P´olya的描述在第一章和前言里都已简单提及,同时我们刚刚也将Cox的描述更完整的说了一遍。然而,我们现在的目的是要继续推进如何在应用中进行量化,所以我们要回到基础理论的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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